最新的造林碳匯方法學征求意見稿明確:造林是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是通過森林生態系統固碳增匯、減緩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造林碳匯項目通過增加森林生物質、死有機質、土壤有機碳碳儲量,實現二氧化碳的清除。本方法學參照 AR-CM-001-V01 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和 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制訂,屬于林業領域方法學。符合條件的造林活動可以按照本方法學要求設計、審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以及核算、核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減排量。在方法學適用性方面,該征求意見稿適用于防護林、用材林、能源林、特種用途林造林(含竹林),不包括經濟林造林、更新造林、非林地綠化(如鄉村綠化、通道綠化、四旁植樹、公園綠化等)。也交待比較清晰,特別是非林地的綠化。
該方法學最大的進步就是基于國情強調了合規性和真實性的問題。在項目審定時,項目業主須提供項目全部的土地(或者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據,如縣(含)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或者林木)權屬證書。在首次核查時,項目
業主須提供所有項目地塊的土地(或者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據。如果項目業主不是土地(或者林木)權屬所有人,項目業主應當取得項目邊界內土地(或者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人授予的相關權利,并且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雖然和以前的項目本質上是一樣的,但是從更加明確清晰的角度,說明這些證明必須是清晰的,而不是含糊的。
合規性和真實性的要求并沒有削減,而是加強了。真實性有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事實的真實存在,另一個方面是項目活動的真實性。活動的真實性則涉及活動的時間、地點、路線及造林方式、竣工驗收。而非包裝說明。真實性情況從額外性、監測、基線要求就可以保證了真實性的基本存在沒有了障礙。方法學要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對項目的額外性進行論證。 免予論證部分:以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等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項目,在計入期內除減排量收益外難以獲得其他經濟收入,通常不具備財務吸引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造林項目,其額外性免予論證:(1)在年均降水量≤400mm 的地區開展的非經濟林造林項目;(2)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開展的非經濟林造林項目;(3)在國家級公益林區和地方級公益林區開展的生態公益林造林項目。 一般論證部分:其他非經濟林造林項目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額外性論證工具》對項目減排量的額外性進行一般論證。對項目監測部分:項目業主須在項目設計階段制定詳細的監測方案,并且在監測方案中詳細描述采取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可靠的外業測定、外業測定的互檢互核、內業數據的輸入和核實等,明確負責的部門及其職責、具體工作要求、數據管理程序、工作時間節點等。指定專職人員分別負責項目事件、項目邊界與地塊面積、生物質碳儲量、火燒情況(若有)等數據的測量、收集、記錄和校核,以確保準確獲得項目減排量計算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合規性是需要證明基線的情況。在項目基準線情景上要求:維持項目開始前的土地利用與管理方式,可根據記錄(例如縣志、
林業志或土地志等地方志或史志)、實地調查的數據等途徑進行識別確定。這些要求對項目業主要求同樣是很高的。
在進行審定時,對項目合格性要求,很清晰地反映了中國國情。比如在項目審定時,審定機構可以通過項目業主與對林木擁有經營權的相關方簽署的協議等核實項目減排量的歸屬權。項目減排量收益在扣除項目運營成本后,應主要歸屬于項目實施主體(或實施方)。運營成本包括從項目開發至交易各個環節所發生的費用及項目業主的權益。項目實施主體(或實施方)應具體實施了造林活動,并擁有林木的所有權或經營權。鼓勵項目減排量收益扣除運營成本后,至少不低于80%返給具體實施了造林活動且擁有項目土地(或林木)的所有權(或經營權)的項目實施主體。
綜合評估該方法學,雖然不如CDM碳匯造林方法學嚴謹,但是也有較大的進步,因為畢竟比較吻合中國現在的國情。然而該方法學如何與國際碳市場的互通互認方面,還缺乏一些梳理和交待。由于語言表達方面,包括組織架構方面做了較大調整,特別是把竹林和喬木林合并交待,表面上看邏輯關系是一樣,但是通用性就失去了。因為單單就底層的邏輯關系看,竹林、喬木林、紅樹林都可以進行合并。(王軍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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