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關于開展清潔發展機制下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的指導意見
當前,全球氣候正發生著以變暖為主要特征的變化。為緩解大氣中因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濃度增高而導致的全球氣候變暖趨勢,國際社會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并從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進程中已排放大量溫室氣體的歷史事實出發,制定了《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少5.2%。
按照《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除了要在本國采取措施完成減排指標外,還可以到發展中國家,通過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用于完成《議定書》為其規定的減排義務。同時CDM項目的實施,應有助于促進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讓及其可持續發展。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具有巨大的固碳功能,對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減緩氣候變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國際社會圍繞如何履行《議定書》進行了一系列談判后,已正式將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列為第一個承諾期內的CDM項目,并對造林再造林做出了特別規定。簡言之:造林是指在過去至少50年以來的無林地上開展的人為造林活動;再造林則是指在自1990年1月1日以來的無林地上開展的人為造林活動。與其它林業項目不同,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除了需要參與實施項目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必須是《議定書》簽約國以外,還必須滿足上述對造林地的特定要求。同時,所實施的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應對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當地社區發展等產生積極影響。
為推進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在我國的實施,需要首先搞清適合開展此類項目的優先發展區域。2005年以來,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專家,開展了中國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優先發展區域選擇與評價研究工作。通過綜合分析我國1990年土地利用資料和森林資源調查資料,綜合考慮不同區域的林木生長率、造林成本、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社區發展等因素,建立了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與評價方法,最終確定了在第一個承諾期內,我國
適合開展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的優先區域。最近,這項研究成果已通過專家驗收。
研究表明,在《議定書》的第一個承諾期內,我國適宜開展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的優先區域主要分布在我國中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帶,南亞熱帶、熱帶季雨林、雨林帶,青藏高山針葉林帶及暖溫帶落葉闊葉林帶。為充分利用好現有成果,科學有序地推進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及其相關工作,現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供各地參照執行。
第一、根據研究成果,除了要積極推進在優先區域內實施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外,從全國林業生產力布局和六大工程實施情況考慮,特別是保障我國國土生態安全以及促進西部地區生態環境建設的需要,應積極引導發達國家投資者到我國西部生態脆弱地區實施這類項目,以加快這些地區植被恢復進程。
第二、根據我國林業建設現狀,結合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情況和國內氣候變化相關政策,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部門將組織專家和地方林業部門,遴選一批候選項目,并納入碳匯項目儲備庫,擇機適時地向外國碳匯購買方推介。
第三、作為碳匯項目的參與方,我方在與發達國家的企業或有關國際組織商談共同實施碳匯項目時,應把握我方參與項目旨在幫助發達國家履行《議定書》義務的基本原則。在項目準備和實施過程中,我方不應承擔《公約》和《議定書》為發展中國家所規定的義務以外的其它任何義務,尤其是不應承擔包括項目準備和實施過程中的額外資金義務。即使雙方商議,先由我方承擔項目的部分準備費用,也必須通過合法契約加以明確,并在碳匯項目正式實施后,通過碳匯交易,對我方所投相關費用予以合理補償。
第四、各地在與發達國家企業及有關國際組織探討開展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時,必須遵循國家關于CDM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根據林業特點,采取符合國家要求的項目實施形式。對項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匯額度和交易價格,需要獲得國家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各省(區、市)作為項目參與方可以就上述問題與發達國家企業及有關國際組織進行意向性探討,但無權就項目實施形式、碳匯交易量、交易價格等做出最終決定。
第五、實施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政策性。目前我國廣西與世界銀行生物碳基金合作開展的項目已成為全球第一個CDM再造林碳匯項目,為我國開展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奠定了良好基礎。今后,各地在開展此類項目合作時,包括向外發布項目信息及開展相關活動,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審定或備案。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將積極協助各地進行項目準備和申報,并提供咨詢及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