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江蘇生態建設省級專項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綠色江蘇生態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綠色江蘇建設,根據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綠色江蘇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綠色江蘇生態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于造林綠化和濕地保護與恢復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市、縣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綠色江蘇建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原則:
(一)突出重點。專項資金重點安排用于林業規劃確定的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包括造林綠化和濕地保護與恢復。
(二)平等扶持。鼓勵各種所有制主體投資綠色江蘇建設。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綠色江蘇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三)先建后補。根據造林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安排與撥付資金,并適當向蘇北地區傾斜。
第二章 資金用途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本省境內從事綠色江蘇生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用途:
(一)造林綠化項目用于種苗、整地、栽植等方面的補助。
(二)濕地保護與恢復項目主要用于國家或國際重要濕地區域內退化濕地的恢復與重建,省級以上濕地保護區建設,濕地類型珍稀瀕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保護與恢復。
省級按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1.5%提取業務經費,專項用于調查規劃設計、宣傳、檢查驗收等方面補助,市、縣不得再提取專項業務經費。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為:
(一)造林綠化項目
1、丘陵崗地森林植被恢復工程造林項目,一般造林地按每畝100元左右的標準申請補助,石質山地造林按每畝200元左右的標準申請補助,封山育林按每畝30元左右的標準申請補助。
2、沿海、沿江等防護林,黃河故道防沙治沙等工程造林項目按每畝100元左右的標準申請補助;新建農田防護林項目按農田林網折合面積每畝50元左右的標準申請補助。
3、新農村村莊綠化示范工程造林項目,以村為單位,符合省定標準的(標準另行制定下發),每個村補助10—20萬元。
4、綠色通道工程造林按折合面積每畝100元左右的標準申請補助。
(二)濕地保護與恢復項目
1、濕地(灘、湖)造林參照沿海、沿江防護林造林項目補助標準執行。
2、退化濕地恢復與重建項目。人工輔助濕地植被恢復每畝補助500元,濕地區域河渠疏浚視寬度按每米補助15元至30元。
3、濕地自然保護區項目。人工輔助濕地植被恢復每畝補助500元,生物網、圍欄每米補助30元。
4、濕地類型珍稀瀕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與恢復項目。人工輔助濕地植被恢復每畝補助500元,生物網、圍欄每米補助30元。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與下達
第七條 造林綠化項目根據省下達的造林計劃以縣(市、區)為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濕地恢復與保護項目和新農村村莊綠化示范工程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省下達的申報指南申請專項資金。
第八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林業專項規劃的要求,于上年12月底前將下年度造林計劃下達各省轄市,各省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當年1月底前將省下達的造林計劃分解下達至縣(市、區)。
縣級財政、林業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級財政、林業部門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同時附項目申報文本和上年項目實施與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市級財政、林業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按上年度省級補助資金1.2倍向省財政、林業部門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同時附項目申報文本和全市上年項目實施與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項目申報文本統一使用《農業財政資金項目申報標準文本》。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下達:
(一)造林綠化項目。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各市、縣(市、區)上年造林計劃完成情況及當年造林計劃落實情況,按補助標準確定各市、縣(市、區)補助金額,并于當年6月底前將資金指標下達各市、縣(市、區)。
造林實績為成片造林和新建農田林網折合面積扣除當年安排國家級資金實施的國家級重點林業生態工程造林面積。
成片造林面積為省林業主管部門在該年度造林檢查驗收后的通報面積。
(二)濕地保護與恢復項目。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對各市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申報文本審核后,于6月底前將資金指標下達各市。
第十條 市級財政、林業部門在收到省級下達資金的文件后,于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資金批復下達各縣(市、區)。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林業專項規劃,認真做好林業生態建設項目庫的編制工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項資金實行縣級以上財政報賬制。
第十三條 各項目建設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專賬核算。項目建成后,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林業部門要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確保項目實施質量和成效。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將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管理,項目實施結束后,將對項目進行抽查,并作出綜合評價,其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調整、變更項目及財政補助資金。在預算規定的范圍內確需調整的,濕地恢復和保護項目需報經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造林綠化項目需經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