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燒廠190米之外,一名腦癱患兒出生。中國首起垃圾焚燒致病案由此而起,隨之陷入誰來舉證因果關系難題,終審判決也一拖再拖。
江蘇省海安垃圾焚燒廠190米外,是謝河村四組村民謝勇的家。2008年5月12日,謝勇的兒子謝永康出生,很快被診斷為腦癱、癲癇。雙方的戰爭由此爆發。
中國各地近五、六年才開始大規模興建垃圾焚燒處理廠。圍繞選址問題、居民健康問題,全國已出現多起居民集體抗議事件。盡管之前已有廣州李坑等地曝出因垃圾焚燒致病事件,但截至謝永康案發生前,尚未有一起事件正式走入法律程序。
2010年9月,謝勇將上述垃圾焚燒廠告上法庭。無意之間,謝永康案成為中國第一起垃圾焚燒致病案。因其標桿性意義,國內多家環保組織前往實地調研,數位環保公益律師參與其中,將其作為典型案例在業內進行研討。
該案涉及一個中國環境案件訴訟的經典難題:受害者難以證實自身受害與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正是當下環境問題頻發,卻很少有受害者從法律上獲得賠償的原因所在。
該案一審時,海安縣法院以因果關系舉證不足為由,判原告敗訴;但二審法庭認為,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方即垃圾焚燒廠證明其生產行為不導致損害發生。這讓謝勇看到了一線光明。
盡管如此,本案原告代理律師劉金梅告訴記者,這起全國首例圍繞垃圾焚燒污染致病的侵權訴訟,雖然法理清晰,但在地方保護主義的阻力下,還是遇到了困難。
此案二審于2011年5月開庭,審限先后延長三個月。11月22日,南通市中院方面表示,他們正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溝通,要求給予指導。
由于二審法院的開明態度,部分國內環保組織一度對謝永康案寄予了更大期望 ——為當下中國艱難的環境訴訟,開辟一條維權之路。
腦癱兒出世
謝永康生于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那天。四個月后,謝勇夫婦發現謝永康的眼睛不能隨物體轉動,面部沒有表情。隨后,南通瑞慈兒童醫院檢查的結果顯示,謝永康“精神發育遲滯、腦發育不良”。
2009年2月23日,上海新華醫院確診,謝永康腦發育不良(俗名腦癱),大腦異常放電(俗名癲癇)。因為大腦神經嚴重受損,謝永康全身癱瘓、不會說話、聽力差、沒有視力、僅能進流食。之后,謝永康被南通市殘疾人聯合會評定為肢體殘疾一級。
謝勇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得知孩子的病情后,全家只想著怎樣把孩子治好,根本沒想過追究病因。
直到2009年11月2日,一紙拆遷通知,讓謝勇意識到,兒子病痛之源或許就是他家百米開外的垃圾焚燒廠。
這張拆遷通知書,由海安縣胡集鎮工業園區拆遷工作組下發給垃圾焚燒廠周邊村民。其中有一句話:“(拆遷)對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樂業、孩子健康成長都是十分有利的。”
謝勇由此回憶起在新華醫院治病時,醫生說過一句話:“孩子媽媽生活的環境可能會有問題!
海安垃圾焚燒廠于2006年6月開始試運營,當時是南通市范圍內惟一的垃圾焚燒點。項目總投資436萬美元,日焚燒垃圾100噸以上,為海安縣賽特環境保護實業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所有。
謝勇進行簡單推算發現,妻子懷孕前后,這個相距僅190米垃圾焚燒廠都在運行。隨后他查閱了大量醫學和環保方面的書籍,并請教相關專家,得知垃圾焚燒廠可能產生的污染物,尤其是致癌物二噁英導致的孩童病癥,和謝永康的癥狀非常相似。
謝勇又帶謝永康來到上海新華醫院,該院出具報告顯示,謝永康遺傳表達正常。此結果意味著謝永康的疾病非遺傳因素導致。
至此,謝勇認為,兒子的腦癱,就是這家垃圾焚燒廠導致的。
無證垃圾廠
垃圾焚燒廠與居民區相距多遠才是安全的,這在中國環保界一直存在爭議。2004年、2005年國家環保部門出臺相關規定提出800、1000米距離;2008年又發文稱:垃圾焚燒廠周邊300米為安全防護距離。
然而海安垃圾焚燒廠卻連300米距離也沒做到。村民吳圣宏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政府一直未完成居民搬遷工作,緊鄰該廠圍墻的六戶居民直至2009年下半年才陸續遷走,他自己的家在2010年初才被強拆。2011年11月22日,財新《新世紀》記者在現場看到,該廠原址周圍300米范圍內,至少還住著數十戶村民。
該廠2006年試運行之后,與周邊村民糾紛不斷。焚燒煙囪傳出的味道惡臭撲鼻,大量的灰塵飄落到周邊居民的院子里、飯桌上、菜園的菜葉上。吳圣宏回憶稱:“只要一天不掃院子,就有兩三毫米厚的黑灰!
接下來,就是牲畜的集體死亡。村民將死豬、死魚拉到垃圾焚燒廠,堵住大門,要求賠償,多次引發肢體沖突。
據謝河村婦女主任吳桂芳介紹,謝河村九組,2007年有六個村民因癌癥去世;2009年查出五個癌癥患者。而2006年至2009年,孕期居住在該廠附近的育齡婦女,也有早產、死胎現象。
該垃圾焚燒廠是海安縣招商引資項目,政府重點工程。謝勇先是找到縣政府反映此事,一直沒有得到回應。然后向南通市環保局、司法局、疾病預防等部門尋求幫助,未果。
在此過程中,南通市環保局證實,海安垃圾焚燒廠一直沒有辦理環?⒐を炇蘸团盼墼S可證。也就是說,這個廠三年多一直是無證運行。
謝勇還發現,早在2008年1月8日,海安縣副縣長吉傳穩就在一個公開場合說過:“原垃圾焚燒場因拆遷不到位、技術水平比較低等原因,對附近居民造成環境影響;環保上達不到要求,對長江、淮河水系形成二次污染。”
這種污染現狀,正是海安垃圾焚燒廠最終升級的根本原因。2009年10月,無證運行的垃圾焚燒廠被叫停,取而代之的將是原址擴建的一個升級項目——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新項目依然由原來的運營商建設管理,具體由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下屬海安天楹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投資興建,項目總投資為2.58億人民幣,首期處理生活垃圾每日500噸,遠期規模為每日750噸。
在后來的案件審理中,謝勇終于從被告方提供的一份書證中,發現被懷疑致兒子腦癱的元兇——二噁英的蹤影。
生活垃圾焚燒排放的二噁英,是國際公認一級致癌物。污染毒性大,溶于脂肪,難降解,其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易在體內積累。垃圾焚燒的堅定“反對派”、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趙章元認為,二噁英不能按照一般常規污染物排放源的計算方法,計算和考慮環境防護距離,300米的防護距離本身就不安全。
在謝永康案中,被告堅持“垃圾焚燒廠無污染”一說,出具了一份該廠運行之前的環評報告,一份該廠委托大連物理化學研究所針對周邊環境(土壤和空氣)中二噁英含量的分析檢測報告(下稱檢測報告),以此證明其排放達標。
然而,正是這份檢測報告證明垃圾焚燒廠附近存在二噁英。檢測報告顯示:兩個大氣采樣點的平均二噁英濃度分別為0.716和0.622pg I-TEQ/Nm3(皮克 國際-毒性當量/標準立方米)。
反諷的是,由江蘇省環科院出具的環評報告顯示:本項目正常時二噁英對周圍空氣的最大影響值為0.0074pg/m3。
二噁英研究專家、北師大化學學院博士后毛達,對上述兩份報告提供的數據進行分析。在一份書面材料中,毛達說:“該項目周圍的二噁英濃度超出了環評報告預設值的兩個數量級。這表明,2005年7月以后出現的新污染源(即垃圾焚燒廠的出現,編者注)是當地空氣中檢出高濃度二噁英的原因。”
訴訟膠著
訴諸法律成為謝勇惟一的選擇。他先后接觸了當地多名律師,無一愿代理此案。直至他找到國內一家民間環境保護團體——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由公益律師出面為謝永康案無償提供法律援助。
2010年9月10日,謝勇向海安縣法院遞交民事訴狀,狀告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大氣污染導致其子腦癱。海安法院當日立案。
在代理律師劉金梅看來,此案審判應該十分清晰明了。她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中的特殊侵權舉證原則,應由對方舉證污染與病患無因果關系,原告方只要盡可能提供污染與損害的事實證明即可。
即便如此,謝勇一方在一審時還是提供了47份證據,包括照片、視頻、病歷、以及關于二噁英污染的科學文獻及學術論文等,以證明“謝永康的患病事實及狀況”,“垃圾焚燒廠存在污染行為”,“兩者可能存在的因果關系”。
但是,一審法庭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所受損害與被告排污行為具有因果關系。2011年4月6日,海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隨后,謝勇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1年5月25日,謝永康案二審開庭。被告并未在二審開庭時準備新的證據,謝勇一方則出示了三份書證:醫學及環保專家意見,被告存在污染的證據,以及上訴人長時間、大面積暴露在被污染環境中的證據等。
從庭審記錄看,二審法院傾向于由被告企業來舉證污染行為與原告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法官一再告訴被告,關于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侵權責任法》和民事法律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顯然,從現行法律規定上,本案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方承擔。但事實上,從中國近年環境案件的庭審情況看,鮮有法庭適用上述舉證倒置。
在本案二審中,鑒于被告方未完成相關舉證責任,庭審法官要求雙方繼續積極提供證據。按照規定的時間,二審應于2011年8月10日前出結果。然而彼時,謝勇被告知,該案被批準延長三個月的審限。
但法院11月上旬并無宣判。截至發稿前,本案也未宣判。
11月22日,南通市中院民一庭庭長婁宏春表示,他們正在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溝通,要求給予案例指導。據介紹,審限中止的原因是案件疑難復雜。
“這個案子對我們來說,是一個挑戰。法律適用、證據采用、事實認定等方面,都沒有先例可循!眾浜甏赫f。
因果難證
據知情人士透露,二審的合議庭成員依然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由原告舉證完全因果關系”,“由被告舉證完全無因果關系”。
但對原告來說,舉證完全因果關系,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中國環科院研究員趙章元認為,目前國內諸多污染糾紛,多數無法確定因果關系,真要徹底證實,極端情況下需要開展大型學術研究攻關,用去幾年時間、數千萬乃至上億元的花費。
現代醫學亦無法給謝永康的病情直接確定原因。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潘小川教授,在詳細了解謝永康的出生記錄和住院病歷后,給出了一份書面意見。在其遺傳因素正常之外,排除了剖腹產手術過程對謝永康健康的影響。
“我們只能用排除法來佐證污染致病!敝x勇說道。
劉金梅律師認為,日本的著名環境訴訟“水俁病”系列案,其環污損害界定,對中國環境案件具有參考價值。該系列案對受污事實的認定,考慮三種因素:目標暴露于污染空間內的時間、污染排放量、接觸途徑。對弱勢群體一方來說,這增加了依法尋得保護的途徑。
目前,已經三歲的謝永康病情越來越嚴重,睡眠不規律,藥物治療難以維系。謝家11月初赴北京求醫,醫生建議立即對謝永康進行開顱手術。但十余萬元的手術費用,讓謝勇一籌莫展。
劉金梅律師認為,此案的審判進度和結果,不僅關乎謝永康的生命和健康,還對此類環污事件影響深遠!皵≡V,會打擊多數環污受害人的維權信心,也會影響其他類似案件的審判!
“被告認為,原告勝訴可能會引起連鎖訴訟,不愿意接受調解,或許,這也是‘有關部門’干涉審判的原因!敝x勇認為。